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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并购交易中的税务风险及税务筹划

By Leslie ZhangWeihua

并购交易中的税务风险和税务筹划是跨境并购流程中非常重要的话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并购交易的成败和项目的经济性。鉴于跨境交易的税务风险和税务筹划的重要性,笔者特撰本文,简单的讲一下如何在跨境并购交易中控制税务风险,并对跨境税务筹划如何实现进行简单介绍。

跨境并购交易如何控制税务风险?

首先,尽职调查在控制跨境并购税务风险处于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从税务的角度看,就是需要评价目标资产或目标公司的薄记是否完整、真实的进行了记录、已经花费的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者合约是否可以回收、目标资产或者目标公司是否正常按章纳税,有无税务调整项、税务架构是否合理、是否有偷税漏税的嫌疑、相关审计报告是否按照国际通行准则对目标资产或目标公司做了真实、科学的记录;成本、费用、利润、收入等各列支是否全面真实;是否对薄记需要调整等等。其中需要重点关注目标公司/目标资产的税务问题,有无历史遗留税务风险,如果有的话应当如何解决,是在交易完成之前解决(不解决不签署交易文件),还是在签署交易文件的时候将税务风险进行量化后直接减扣交易对价或者采用Escrow Account(托管账户,签署交易文件并进行交易的交割,但将部分价款不支付给卖方,先放入一个买卖双方共同控制的账户,等到税务问题解决后,再将价款支付给卖方)/Holdback(买方直接扣留部分交易价款,在约定的税务问题解决后再将该部分交易价款支付给卖方)或者Indemnify(赔偿,卖方就税务问题向买方作出单独的赔偿承诺,承诺在税务问题出现时候赔偿买方)的安排,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买卖双方的谈判地位,进行选择适用。根据笔者的经验,凡是在并购尽职调查没有搞清楚税务风险,遗留下税务问题的,往往都会带来很大问题,甚至会决定到并购交易在交割后能否能够实现当初并购的目的。

其次,跨境并购交易需要关注资产所在国或者目标公司所在国的税务立法动向,有些时候,资源国的行业动向或者即将颁布的税务法律法规可能会成为交易的Deal Breaker(破裂因素)。笔者当年曾参与过涉及中亚某国石油资产的潜在交易,在并购交易进行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已经进入到快要谈判签约阶段),并购项目团队发现该国正准备出台的最新行业财税政策对目标公司的油气资产影响价值影响巨大,已经达不到公司要求的投资回报。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果断拍板决定不再继续推进该项目,避免了推进交易可能带来的损失。

再次,应对跨境并购交易的税务风险,还需要在并购交易文件中(主要是资产买卖协议或者股权买卖协议)中明确如下几点:第一,卖方需要在交易文件中向买方进行陈述和保证,表明已经将所有涉及税务的相关资料已经披露给了卖方;第二,在交易文件中列明跨境交易本身所涉及的税务负担及相关税务负担由谁承担。如果跨境交易涉及到多个司法领域的,一定需要查明在不同法域下买卖双方的交易是否涉税以及在每一个司法领域下各自有多大的税务责任,税务责任应当由买方还是卖方承担;税务责任的承担是否影响到交易对价的调整;

第三,应对跨境交易并购的税务风险,还应当在交易文件中,对税务责任进行特殊的约定:比如,在交易文件签字后到交易文件交割之间,如果有税务机关对目标公司或者目标资产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调查,在达到一定的影响程度时,买方是否有权选择不交割;在买卖双方进行交割完成后,卖方对税务责任承担的时间限制需要在税务责任的追溯时效完成后的一段时间后才能免除;卖方税务责任的承担,是否要有金额的限制,也需要根据对税务风险的评估来决定。

跨境并购交易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跨境并购交易的税务筹划是非常专业和复杂的话题,需要在并购交易一开始的时候就引入专业的税务顾问进行设计,本文从并购交易律师的角度谈谈税务筹划的要点:首先要从设立并购主体的角度去进行考虑。国际跨境并购交易中往往买方会采用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特殊目的公司)的方式来进行交易。采用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方式进行交易,一是考虑隔离开母公司的责任问题,特殊目的公司可以独立的承担某些合约的责任(当然此时卖方往往会要求母公司提供担保履行交易合同下的义务);二是考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所在国家和投资目的国之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议(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在以后出现投资目的国出现国有化征收的时候保留可以采用双边投资保护协议进行保护的救济方式;三是考虑在相关国家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可以使用双边税务协定(Bilateral Tax Treaties)的问题,在目标投资国和相关国家所签署的税务协定中,寻找优惠税务的协定国去设立相关的特殊目的公司作为投资中间实体(Intermediate)。这种方式通常被叫做“Treaty Shopping”,税收协定寻找),以便最优化日后投资的税务负担。在设立相关的特殊目的公司之后,需要注意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所在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日后的运营中需要按照实体化的要求,在当地召开董事会等,以免被目标投资国认定为该特殊目的公司仅仅是为避税的需要而设立的,从而不能享受双边税务协定中规定的优惠税率。

其次是需要考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并购价款的结构问题。采取来进行并购的特殊目的公司是购买方直接全部用股权(Equity)出资,还是采用股权加上债务(Debt)的方式,如果是股权出资加负债的方式,需要考虑股权注资与债务的比例问题(Equity:Debt ratio)。此时的借贷,主要是买家内部按照市场利率对特殊目的公司所进行的借贷,在考虑股权注资与债务的比例的时候需要注意目标资产/目标公司所在国公司法下的Thin Capitalization rule(即资本弱化规则,学术一点的说,是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从跨境并购交易的现实说,增大特殊目的公司的借贷比例,可以在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并购交易后有利润出现时抵扣贷款利息,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的目的);

第三是在并购的后续运营中采取其他的运营安排,比如日后的转移支付(Pricing transfer)等等,以最优化税务负担。

在各国政府日益加大税收征管的背景下(比如各国出台的反税收协定滥用的规则,Anti-treaty shopping),严格控制转移支付等),税务筹划能起到增大项目投资经济性的作用,但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税务法律法规和通行的行业实践去做。同时,一些合法的避税方式也常常被有权税务机关进行挑战, 存在是否能实现当初税务筹划目标的不确定性

在跨国并购交易的税务风险和税务筹划的专业性、复杂性的挑战下,在跨国并购交易中,做到聘用专业的财税顾问,密切关注行业动向,注意交易之前的尽职调查和交易文件中的风险防护机制等要点,对跨境交易中的税务风险控制和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将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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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一名法律工作者,曾被Legal 500评为亚太地区最佳公司法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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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华

张伟华

85篇文章 7年前更新

法学硕士,毕业于北京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现就职于某世界500强公司法律部,参与过中国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海外投资项目,从事了包括油气资产并购、公司并购、上市公司并购、能源基金设立、并购融资、并购整合等各类并购及并购后运营法律事项,对海外并购有较深的理论和实践认识。曾被世界知名法律权威咨询机构Legal 500评为亚太地区最佳公司法律顾问之一,他同时也是世界石油谈判者协会(AIPN)标准合同起草委员会成员之一。2015年,入选ILO(International Law Office,国际法律办公室)亚太地区最佳公司法律顾问前五强(公司商务类)。2016年2月出版跨境并购实务专著《海外并购交易全程实务指南及案例评析》,系英文著作《Joint Operating Agreements:Challenges and Concerns from Civil Law Jurisdictions》作者之一,曾发表多篇中、英文理论及实务文章。 微信公号:uncleleslie 交流及约稿:zhangwh88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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