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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干掉所有律师? - 从莎士比亚的名言说起

By Leslie ZhangWeihua

伟大的莎士比亚在著名的剧作亨利六世中篇四幕第二场中,借屠夫迪克的嘴说:The first thing we do, let's kill all the lawyers. –我们所为最要紧之事,乃是干掉所有律师。

对于莎士比亚这一流传甚广的名句,坊间各有不同解释。甚至有人拿出莎士比亚不时在其他剧本中对律师的讽刺来证明莎翁对律师的敌意(比如李尔王中“那么正像拿不到讼费的律师一样,我的话都白说了、罗密欧与朱丽叶里面,经过律师们的手指,他们就会在梦里伸手讨讼费”等等)– 对于善于取笑律师这个职业的广大人民群众来说,这一名句自然是用来“踩踏”律师的最好武器。其实,世界各地对律师这一职业的取笑是广泛存在的,甚至在笑话的种类里都有一类叫Lawyer Joke。有句俏皮话说:A lawyer will do anything to win a case,sometimes he will even tell the truth. - 律师为了赢得案件会做一切事情,有时他们甚至还会讲真话。

但对这一句话如何理解,还应当结合亨利六世剧作中具体的上下文,才能探究出杀光所有律师的说法是对律师作用的褒扬还是对律师的贬损

我们先来看看亨利六世剧本中这句名言的具体出处:屠夫迪克系一恶棍式人物(Dick,正如其英文名字所暗示那样),乃叛军首领杰克凯德之手下,在剧中,要自立为王的凯德先对群众发表了一通要当皇帝、把国家变成公有公享的演说,在众人欢呼“上帝保佑吾王陛下”之后,凯德发言:“好百姓们,我谢谢你们。我要取消货币,大家的吃喝都归我承担;我要让大家穿上同样的服饰,这样他们才能和睦相处,如同兄弟一般,并且拥戴我做他们的主上。”然后迪克接着说了“我们所为最要紧之事,乃是干掉所有律师。”然后凯德接过话,继续说:对,这是我一定要做到的。他们把无辜的小羊宰了,用它的皮做成羊皮纸,这是多么岂有此理?在羊皮纸上乱七八糟的写上一大堆字,就能把一个人害得走投无路,那又是多么混账?人家说,蜜蜂能刺人,我可要说,刺人的是蜂蜡,因为我只要用蜂蜡在文件上打一个指印,我就再也不属于我自己了。什么事!谁来了?

所以,如果对剧本做一个单纯的文义分析的话,可以看出新立山头,打乱旧秩序的方式,除了向暴民许诺分钱分地分女人之外(凯德的许诺是:“因为你们的领袖是个勇士,他发誓要进行改革。以后在我们英国,三个半便士的面包只卖一便士,三道箍的酒壶要改成十道箍。我要把喝淡酒的人判作大逆不道”),还需要将秩序的维护者之一的律师干掉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为什么?莎士比亚借凯德的话,在剧本中说的很清楚:借助一大堆字,律师就能用程序、法律来维护利益,保护个人,惩戒坏人(凯德的原话是把一个人害得走投无路,可以反过来理解),律师是混乱秩序和践踏公平正义的天然反对者干掉律师,摧毁律师的话语权,是确立新的暴政、确立自身新秩序的最佳方式。还有人分析,如果莎翁对律师充满反感的话,为什么他要借此话从一个恶棍和流氓的嘴里说出来呢?

现代社会里,律师几乎是无所不在的:律师需要站在政府用权和个人权利保护的冲突之间;律师需要站在公司用权和个人权利保护的冲突之间;律师需要站在司法用权和个人权利保护的冲突之间;律师需要站在公司/个人权利和公司/个人权利使用的冲突之间。律师在关系对立中所处的角色很容易让律师成为“不良”形象的靶子。根据盖洛普曾经有一个调查,公众认为律师是“诚实且符合伦理道德”的比例在19%,远远低于护士的85%和警察的58%,也低于银行家的28%,记者的24%,和公司高管的21%。仅仅高于政客的10%和汽车销售的8%-自然,引用“干掉所有律师”就成为了大家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了。西班牙有一句谚语叫做:It is better to bea mouse in a cat's mouth than a man in a lawyer's hands. - 宁做猫嘴鼠,不为律师客。虽然是笑言,但如果反过来做正向理解的话,其实是正面的。

我们所为最要紧之事,乃是干掉所有律师。莎士比亚的话,并不是对律师的轻视,反而是对律师这一职业的最大褒扬和尊敬。如果要实行

当然,这仅仅是法律人的浅见。以莎翁之智,或另有它意也不一定。

学英国文学的朋友们可以来说说你们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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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一名法律工作者,曾被Legal 500评为亚太地区最佳公司法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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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华

张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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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毕业于北京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现就职于某世界500强公司法律部,参与过中国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海外投资项目,从事了包括油气资产并购、公司并购、上市公司并购、能源基金设立、并购融资、并购整合等各类并购及并购后运营法律事项,对海外并购有较深的理论和实践认识。曾被世界知名法律权威咨询机构Legal 500评为亚太地区最佳公司法律顾问之一,他同时也是世界石油谈判者协会(AIPN)标准合同起草委员会成员之一。2015年,入选ILO(International Law Office,国际法律办公室)亚太地区最佳公司法律顾问前五强(公司商务类)。2016年2月出版跨境并购实务专著《海外并购交易全程实务指南及案例评析》,系英文著作《Joint Operating Agreements:Challenges and Concerns from Civil Law Jurisdictions》作者之一,曾发表多篇中、英文理论及实务文章。 微信公号:uncleleslie 交流及约稿:zhangwh88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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