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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大型加拿大上市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以Repsol与Talisman的世界级交易为例(上)

By Leslie ZhangWeihua

中国三大石油公司在过去一年的海外油气并购市场上是颇为安静的一年,在市场上几乎没有进行大型交易。三大油在海外油气并购市场上的克制,与去年油气业重大交易迭出世界油气并购市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继2014年11月17日,哈里伯顿与贝克休斯两家世界油气服务领域排名第二和第三大的公司联合宣布了380亿美元的合并大交易后,西班牙的Repsol公司又宣布了151亿加元(约合130亿美元,83亿美元的股权并购款加上47亿美元的债务承担)并购加拿大独立石油公司Talisman的大交易,这是西班牙所有公司在过去五年内所作的最大国际并购交易。Repsol并购Talisman的交易以全现金进行,持有Talisman普通股的股东每股获得8美元对价,该购买价格比交易宣布日之前的7日加权平均股价溢价为75%,比交易宣布日之前的30日加权平均股价溢价60%,Talisman还将在交易的交割完成之前,有权向普通股股东派发每股0.1125美元的股息。对于持有Talisman优先股的股东来说,每股将获得25加元加上累计未支付的股息。交易完成后,Repsol将跻身于世界15家最大的私营石油公司之列:Repsol的油气日产量将提升76%,超过68万桶油当量/天;储量将提升55%,超过23亿桶油当量;炼油能力超过油当量/天,在50个国家作业,拥有超过27000名雇员。交易对价的大部分支付来自Repsol在阿根廷被国有化的YPF 51%股权是获得的约63亿美元(Repsol与阿根廷关于阿根廷政府国有化Repsol在YPF 51%股权的补偿谈判是另一个值得一谈的有趣话题,本文作者将另行著文介绍),一部分来自Repsol的自有现金。交易双方的口径是“Creates Leading GlobalE&P Company with Enhanced Growth Platform”(以更强发展平台开创领先的全球性油气上游公司)。

本文将以Repsol并购Talisman的世界级交易为例,来说明中国公司在并购大型加拿大上市公司的注意事项。

第一、 并购目标的选择。在Repsol并购Talisman交易宣布的当天,Repsol的首席执行官Josu Jon Imaz曾经发表了一席话,大意如下:与Talisman的交易是Repsol在分析了全球超过100家公司和资产后的结果。从每个地区来看,Talisman都是最佳选择,无论是其分布全球的资产还是富有天赋的雇员。而Repsol拥有能够实现Talisman资产价值的必要能力和资源,交易所创造的协同效益将每年带来超过2亿美元,所以交易是双赢的选择。- 对于从事加拿大大型上市公司并购的中国公司来说,在进行海外并购时,一定要符合油气业并购的基本规律:对目标公司或者目标资产需进行较长时间的分析、研究,并从自身的实际出发,弄清楚对目标公司或者目标资产的并购是否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是否能给公司带来协同效益,是否经济可行。

第二、 加拿大上市公司并购交易方式的选择。加拿大上市公司的并购一般分为三种方式:Takeover bid(要约收购,直接在市场上公开向目标公司的股东报价);Amalgamation(合并,买方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在取得目标公司多数股东同意后,与目标公司合并);Plan of Arrangement (协议安排,买方与目标公司签署并购协议,该协议需要取得多数股东的批准和法院的批准。交易完成时,买方设立用于并购的加拿大特殊目的公司与目标公司合并)。国际并购的背景下,要约收购与协议安排在实践中较多的使用。鉴于在要约收购下,如果公开市场要约并购中一次性未能收集到90%的股权(但超过66.66%),则需要进行所谓的Second-step(第二步)并购的程序,通过召开股东大会的形式来完成对目标公司100%的并购。而在协议安排的交易下,只需要通过一步程序即可完成并购。而且,要约收购需要遵守的证券交易规则远较协议安排为多。一般来说,在涉及到大型上市公司的友好交易(即并购得到目标公司董事会支持)中,协议安排占了大多数。- 对于从事加拿大大型上市公司并购的中国公司来说,选用何种并购方式,首先需要考虑是采取友好并购还是恶意并购,协议安排的方式不适用恶意并购,在目标公司没有毒丸安排(即所谓的“股东权利计划”,在面对恶意并购的前提下,目标公司有权采取股本结构重组或增加收购成本等方式达到反收购的效果),要约收购的速度一般较协议安排为快;其次是考虑在要约收购的方式下,有没有信心一次性的在市场上收到90%以上的股票,否则还需要去走股东大会审批的流程(收到66.66%的前提下)去完成并购交易。并购方式的选择,需要根据交易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选用。

第三、 加拿大大型上市公司并购应着重于交易的NetBenefit(净利益)。并购加拿大的大型上市公司,尤其是涉及到国家利益的油气业大型上市公司,在获得政府审批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准就是看该等交易的投资综合评价是否能给加拿大国家和人民带来“净利益”。比如2012年在中海油并购Nexen公司的同时,亚洲的另一家国有石油公司Petronas,以约52亿加元购买了加拿大的Progress Energy,一开始该交易受到了加拿大政府的否决,认为该交易对加拿大不能带来净利益。在加拿大政府否决该交易后,马来西亚总理曾公开表示支持Petronas与Progress的交易,并认为该交易能给加拿大带来净利益。在Petronas向加拿大政府进一步作出相关承诺,比如投资LNG项目、修建LNG 液化厂等,加拿大政府最终认可在Petronas的额外承诺下,该等交易能给加拿大带来净利益,最后批准了Petronas与Progress之间的交易。- 对于从事加拿大大型上市公司并购的中国公司来说,在并购大型加拿大上市公司之前,就需要和外部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以及公关顾问选择好切入如何证明交易能给加拿大带来“净利益”的点,准备向加拿大政府作出何种承诺以便能获取政府审批:比如是否并购后仍然将加拿大作为地区运营总部;是否尽力挽留现有管理层和雇员;是否追加相应的投资力度;是否将母公司在加拿大上市(中海油2012年并购Nexen所作出的承诺之一);是否会支持在加拿大进行相关行业基础性研究工作等。截至笔者写作本文为止,Repsol与Talisman的交易仍未获得加拿大政府批准。Repsol将为本交易的获批向加拿大政府作出哪些承诺以证明交易带来“净利益”,值得我们关注。 - 已获得审批并交割。

第四、 对不同类别股东的区别对待及对异议股东的技术性手段。Talisman的股东分为两类,一类为普通股股东,另一类为优先股股东。Repsol与Talisman的交易将被提交给两类股东分别投票批准。获得两类股票的股东66.66%的投票视为通过,但是如果优先股股东投票未达到66.66%的门槛并不能阻碍交易的交割,只能在交易结束后继续享有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同时,对于在股东大会中投票反对交易的股东,享有异议权(Dissent Right),有权按照相关的公司法要求获得股票的公平价格。 -对于从事加拿大大型上市公司并购的中国公司来说,如何在交易中对待不同类别的股东和投票反对的异议股东、不同类别股东的投票是否会最终影响交易是非常技术化的事项,值得注意。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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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一名法律工作者,曾被Legal 500评为亚太地区最佳公司法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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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华

张伟华

85篇文章 7年前更新

法学硕士,毕业于北京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现就职于某世界500强公司法律部,参与过中国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海外投资项目,从事了包括油气资产并购、公司并购、上市公司并购、能源基金设立、并购融资、并购整合等各类并购及并购后运营法律事项,对海外并购有较深的理论和实践认识。曾被世界知名法律权威咨询机构Legal 500评为亚太地区最佳公司法律顾问之一,他同时也是世界石油谈判者协会(AIPN)标准合同起草委员会成员之一。2015年,入选ILO(International Law Office,国际法律办公室)亚太地区最佳公司法律顾问前五强(公司商务类)。2016年2月出版跨境并购实务专著《海外并购交易全程实务指南及案例评析》,系英文著作《Joint Operating Agreements:Challenges and Concerns from Civil Law Jurisdictions》作者之一,曾发表多篇中、英文理论及实务文章。 微信公号:uncleleslie 交流及约稿:zhangwh88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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