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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亿美元!– BP公司墨西哥湾溢油的民事罚款数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137亿美元!– BP公司墨西哥湾溢油的民事罚款数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By Leslie Zhangweihua

2014年9月4日,联邦路易斯安那州东区法院在一审的第一阶段判决中(Phase One Trial)判定BP公司在墨西哥湾溢油中犯有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和故意不当行为(Willful Misconduct),从而应当接受CWA(Clean Water Act,清洁水法案)下的加重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书一百多页,涉及到了大量的事实分析和法律分析,笔者有空的时候再详细的分析一审中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今天谈谈法院在认定BP公司犯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如何在2005年的一审第二阶段中进一步认定BP公司在墨西哥湾溢油事故中的漏油量和BP公司每桶溢油应该被罚的数额,从而介绍BP公司在墨西哥湾溢油事故的民事罚款数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法院在2015年的第二阶段审判中确定了BP公司在墨西哥湾溢油事故中的溢油量。在确定溢油量的同时,法院在第二阶段的审判中首先对墨西哥湾溢油事故发生后,BP公司在控制溢油过程中行为的事实和性质进行了分析。法院认为,对溢油的控制是一项浩大而复杂的任务,BP公司、美国政府,包括埃克森美孚、壳牌、雪佛龙等大油公司和其他油服公司等都作出了很大的努力,BP公司在整个溢油源控制中花费了16亿美元。从2010年4月20日溢油开始,到2010年7月15日止,一共花费了整整86天才将溢油控制住。从美国政府的角度看,由于BP公司未能提前做好深水井喷的必要防备工作和故意瞒报溢油的速率,使得各方一开始采用了错误的溢油源控制方法Top Kill(灭顶法),而不是最后成功的Capping Stack(深海封顶栈法)。所以在民事罚款之外,应当对BP公司采用惩罚性的罚金(Punitive Damages)。从BP公司的角度看,在钻井之前,BP公司已经向美国政府上报了溢油控制计划,控制计划分为三点:第一是采用水下机器人试图去启动井口的防喷器(Blowout Preventer, BOP);第二是打一口减压井(Relief Well);第三是建立一支专家队伍来应对溢油控制。在溢油事故发生前,BP公司并没有准备深海封顶栈法来应付可能发生的溢油事故。美国政府声称,如果BP公司在事先准备好了深海封顶栈法,则溢油源将在24天内得到控制,而深海封顶栈法的准备,在技术上是成熟可用的。但是,法院认为,美国的联邦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石油公司在钻井的时候就准备好深海封顶栈法以应对可能的溢油事故,而BP公司在溢油发生之前上报给美国政府的溢油控制计划得到了美国政府的批准,BP公司的行为是符合美国的法律法规的。

对于BP公司在溢油一开始对美国政府谎报溢油速率一事,法院进行了如下分析:首先,BP公司谎报的事实成立。一开始,BP公司对美国政府声称公司对溢油速率的最佳估计为每天5000桶,但是根据BP公司公司内部的文件显示,BP公司内部对溢油速率的估计远远大于其报告给政府的数量。但是法院认定,BP公司对溢油速率的谎报并没有影响到对溢油源的控制;且BP公司对向政府谎报一事已经认罪。而美国政府对BP公司在溢油源控制的行动中,享有最终的批准权;同时,政府也有自己科学家独立的对BP公司提出的方案进行分析和评价。政府一方认为,如果没有BP公司谎报的溢油速率数据,政府就不会批准BP公司采用的油源控制方法TopKill(灭顶法),而可能采用其他控制方法。但是法院认定,政府作出批准BP公司采用灭顶法的根据并不是BP公司所提供的溢油速率数据,政府早就意识到了BP公司在溢油速率数据的不准确性。同时,在溢油事件发生后,采用灭顶法并不是一个不合理的方法,其他的方法的危险性都可能超过灭顶法;灭顶法失败后,还有采用其他方法的可能性,而如果首先采用其他更危险的溢油源控制方法,灭顶法可能就不能再使用了。

法院判定,在溢油源控制上,BP公司并未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因为BP公司在溢油源控制上,遵守了美国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法庭也没有对BP公司在溢油源控制过程中是否构成一般过失进行判定,因为在一审的第一阶段中已经判定BP公司对溢油事件的发生犯有重大过失和故意不当行为,BP公司在溢油源控制过程中是否构成一般过失与溢油所应承担的责任并不竞合。

在作出BP公司在溢油源控制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后,法院进一步的决定了BP公司在墨西哥湾溢油事故中的溢油量。美国政府和BP公司都同意在溢油控制过程中有81万桶的溢油被收集起来而没有污染到周围的海域。因此,决定溢油量的公式就成为:溢油量=从海底井口冒出的油量 – 81万桶

美国政府和BP公司都向法庭提供了专家证人,以证明墨西哥湾溢油事故中的溢油量。美国政府提出的数据是5百万桶,减去81万桶的收集量,应当计算民事罚款的溢油量数额为4.19百万桶;而BP公司提出的数据是3.26百万桶,减去81万桶的收集量,应当计算民事罚款的溢油量数额为2.45百万桶。BP公司算法的理论是基于一开始溢油速度是慢的,然后才逐渐加快,比如BP公司估计在五月中旬之前,溢油的速率大概是每天在24900桶到34900桶每天,而在7月15日溢油被最终控制那天,大概溢油速率在45000桶每天。而美国政府认为,一开始根本就没有能够阻止溢油速率的因素,所以在5月27日之前,大概每天的溢油速率在60000桶,而当油藏逐渐开始式衰的时候,七月中旬每天的溢油速率大概在53000桶每天。

法院认为,要精确的算出究竟有多少石油泄漏到墨西哥湾中是不可能的,因为并没有一个计量仪器。专家证人虽然采用了各种方法来估算溢油量,但没有一个方法是完美无缺的,所有的方法都有大量的假设作为基础。法院最后对比了双方专家的不同算法之后,提出了一个折中的溢油量数据:4百万桶。根据前面的公式,溢油量=从海底井口冒出的油量 – 81万桶算出法院认定BP公司在墨西哥湾溢油事故中的溢油量为:400万桶 –81万桶 = 319万桶(Uncle吐槽:尼玛这大概就是把BP的数字加上米国政府的数字除以二,这倒是真应了波斯纳同志的洞见,其实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生活和高度技术化的案件时,法官有时候真是无能为力。但是,作为裁判者,还得判啊!!)

在一审的第二阶段确认了BP公司在墨西哥湾溢油事故的溢油量之后,法院又对BP公司每桶溢油应当缴纳的民事罚款数额作出了判决。根据美国清洁水法案的规定,对于溢油的民事处罚,在肇事者不是出于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当行为的情况下,每桶溢油罚款不超过1000美元/桶;如果肇事者是出于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当行为而引发的溢油事件,则每桶溢油的罚款将达到3000美元/桶。但,同时美国有一个叫做联邦民事罚款通货膨胀调整法案(Federal Civil Penalties InflationAdjustment Act)的法律规定(1996年债务收集提高法对此规定进行了增补和细化),虽然联邦法律法规规定了民事罚款,但由于每年的通货膨胀使得罚款的惩戒性变低,所以应当规定对联邦法律中的民事罚款数额按照通货膨胀率进行定期调整(这种罚款按照通货膨胀率进行调整的方法在世界各国并不鲜见,但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通常都没有这样的规定),以便保证罚款对违法行为的阻却作用,同时促进相关主体守法合规。鉴于相关法律的规定,美国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和美国海岸警卫队(United States Coast Guard)从1997年起,分别颁布了相关法规提高3000美元/桶的民事罚款额。在BP公司墨西哥湾溢油事故发生时,按照美国环境保护署的规定,在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下每桶溢油最多将被罚款4300美元/桶;而按照美国海岸警卫队的规定,在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下每桶溢油最多将被罚款4000美元/桶。

美国政府的意见是由于BP公司的重大过失和故意不当行为造成了墨西哥湾溢油事故,鉴于美国环境保护署和海岸警卫队均有权按照通货膨胀率调整民事罚款的数额,而海岸警卫队在计算调整数额时犯了两个错误,所以应当适用环境保护署算出的4300美元/桶的民事罚款数额。BP公司没有争论美国环境保护署的算法和海岸警卫队的算法孰对孰错,而将论点放在了美国环境保护署和海岸警卫队都没有权利按照联邦民事罚款通货膨胀调整法案对清洁水法案下的民事罚款数额进行调整。BP公司指出,联邦民事罚款通货膨胀调整法案规定的是联邦法律规定的民事罚款数额的调整只能由有权联邦机构作出,而清洁水法案并未明确的指明有权联邦机构就是美国环境保护署或海岸警卫队,只有司法部才有权对该民事罚款数额进行调整,但司法部长从未对该数额按照通货膨胀率进行调整。所以,BP公司认为,其应当为溢油所承担的责任仍然应为清洁水法案中规定的3000美元/桶

法院支持了美国政府的观点,认为美国环境保护署有权按照清洁水法案和联邦民事罚款通货膨胀调整法案之规定,对清洁水法案中的民事罚款数额进行调整,所以,法院判定,BP公司对墨西哥湾溢油每桶责任的限额在4300美元/桶。

有了法院认定的溢油量和每桶责任的限额,BP公司在墨西哥湾溢油事故中在清洁水法案下的罚款数目就可以计算出来了: 4300美元/桶× 3.19百万桶 = 137.17亿美元

当然,这仅仅是BP公司在清洁水法案下的民事罚款的可能数额,而这仅仅是联邦一审法院的第二阶段判决,法院将在第三阶段的审判中决定BP公司在清洁水法案下的最终责任。除开这可能支付的137亿美元的民事罚款,截至2014年底BP公司已经为墨西哥湾溢油事故计提了高达435亿美元的费用(这435亿美元中包括BP公司为清洁水法案下民事罚款计提的35亿美元),还建立了200亿美元的溢油信托基金(截至2014年年底,该基金还剩51亿美元)。鉴于美国诉讼的冗长性和BP公司一定会向更高层级的法院上诉,BP公司最终在墨西哥湾溢油事故中承担的责任,还需要进一步的观察和跟进。作者也将在以后的文章中,进一步的对该案的发展进行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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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一名法律工作者,曾被Legal 500评为亚太地区最佳公司法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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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华

张伟华

85篇文章 7年前更新

法学硕士,毕业于北京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现就职于某世界500强公司法律部,参与过中国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海外投资项目,从事了包括油气资产并购、公司并购、上市公司并购、能源基金设立、并购融资、并购整合等各类并购及并购后运营法律事项,对海外并购有较深的理论和实践认识。曾被世界知名法律权威咨询机构Legal 500评为亚太地区最佳公司法律顾问之一,他同时也是世界石油谈判者协会(AIPN)标准合同起草委员会成员之一。2015年,入选ILO(International Law Office,国际法律办公室)亚太地区最佳公司法律顾问前五强(公司商务类)。2016年2月出版跨境并购实务专著《海外并购交易全程实务指南及案例评析》,系英文著作《Joint Operating Agreements:Challenges and Concerns from Civil Law Jurisdictions》作者之一,曾发表多篇中、英文理论及实务文章。 微信公号:uncleleslie 交流及约稿:zhangwh88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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