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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Right Or Mr.Wrong?- 恋爱与国际并购交易中的尽职调查

BY LeslieZhangWeihua

如果把婚姻比作并购交易,那么恋爱可以比作并购交易前的尽职调查阶段(《爱情买卖》绝对是神曲,竟然窥到了国际并购交易和恋爱的共性!)。如同并购交易大多需要进行尽职调查一样,进入婚姻者,大多需要经过恋爱阶段。不对目标资产/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的并购交易风险极高,未曾与另一半经过恋爱阶段而直接进入婚姻者的闪婚人士,从理论上讲,风险也不小。

尽职调查的前提是选定Target,即尽职调查的目标资产或目标公司。对于恋爱来说,则是选定恋爱对象。在跨境并购交易中,投行和中介的介绍、资源国的招标、卖方自行上门、买方长期跟踪目标资产或目标公司等方式是获取目标资产或目标公司的常见手段,对应到恋爱来说,媒婆介绍、自己认识、青梅竹马、比武招亲等多种方式是选定恋爱对象的常见方式。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年轻一代中,网络,甚至摇一摇都成为了认识人的新方式。从某种角度看,选择的交易对手在一定程度上就决定了购买者的风险敞口,“选择交易对手就是选择风险”;从恋爱的角度看,某种程度上也是如此。跨境并购目标资产或目标公司的选择,需要从买家自身能力出发,考虑目标资产或目标公司的战略意义、能带来的回报、自身的协同效益(Synergy)和整合能力;恋爱对象的选择,也需要考虑是否匹配、有无协同效益、能否有能力整合。超越自身能力的并购交易,对买方来说存在很大风险;超越自身能力的恋爱对象的选择,同样如此做一个“对”或者“好”的交易,如同恋爱寻找Mr. Right一样,需要技术和经验。需要注意的另一个关键点是,国际并购交易中首先要对目标资产或目标公司的性质进行落实,是否有所有权,是否有权益障碍。具体到恋爱来看,首先需要查明对方是单身或者没有在其他关系的牵绊之中(当然,二奶和小三不在讨论之列)。

在初步选定尽职调查的目标资产或者目标公司之后,买方需要与卖方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不得将潜在交易进行之事实及因潜在交易目的而获得之信息披露给交易第三方。对应到恋爱来说,双方应就接触开始后,是否对双方接触、有交往意向的事实保密达成一致,否则一方欲公示或者披露,而另一方不愿意披露恋爱之事实会给双方带来潜在的争议及不愉快。当然,恋爱结束之后,双方如果不愉快的互相撕逼,从法律工作的角度上,其实是不那么适当的。

一般来说,并购交易的尽职调查的特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仔细研究,这些特点和恋爱中恋人之间互相了解的过程有很大的相似性:

第一,尽职调查内容及范围的有限性:一般来说,卖方允许潜在买家所作的尽职调查的内容及范围均在一定范围内作出,那种所谓的“查个底儿掉”的全方位、100%完整的尽职调查仅仅存在于理想之中。了解尽职调查内容及范围的有限性,一方面要求潜在买家需要关注对于风险来说最重要的财务、技术、商务及法律问题;另一方也要求潜在买家在有限性的限制下,尽可能多的获得目标资产或者目标公司的信息。对于恋爱中的人来说,对一方信息的了解也是有限的。特别是开始约会的时候,能获得的信息就更加有限。吃几次饭、喝几次酒、看几次电影,并不足以让你了解对方的价值观、人生观、财富观、兴趣和生活特点。即使恋爱约会了一定时间之后,要想全方位的了解一个人,也得通过各种不同方式,比如对方的衣食住行、对方的朋友、对方的爱好、对方对待事物的态度等等,来大概的掌握对方的物质情况和精神世界情况。对于“宁愿在宝马上哭,不愿在自行车上笑”的人来说,对方的物质条件可能是恋爱中进行尽职调查的重点;对于“我将于茫茫人海中寻求唯一伴侣”的来说,对方人品、才华的人可能是恋爱中进行尽职调查的重点,恋爱中尽职调查更为偏重的方面应是对方的精神世界。抓住重点进行尽职调查,并尽可能的将尽职调查的范围做广、做细,是风险控制的重要方面。

第二,披露信息的倾向性在跨国并购交易下,推定尽职调查的调查方是Sophisticated businessman(有经验的商人)。普通法下的买者当心,拉丁文叫”caveat emptor”,从王婆卖瓜的角度,卖方往往会将对资产价值有利的资料披露给潜在买方,而将不利的资料不披露给潜在买方。这和恋爱中双方往往将自己最好的一方呈现给对方有异曲同工之妙。如何在恋爱中,透过对方所呈现的事实而发现真相,需要经验、细心和耐心。恋爱经验不够,不太容易发现对方的伪装;考察不细心,容易错失对方所不经意暴露出来的问题;考察不耐心,也容易在没发现对方优点之前就终止交易。

第三,尽职调查时间的紧迫性:并购交易往往不会给潜在买家太长的时间做尽职调查,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并购交易,目标公司董事会往往担心消息的走漏,留给潜在买家做尽职调查的时间往往很短;在其他的资产交易或者股权交易的情况下,卖方或者卖方在投行的协助下,都会出台一份非常紧凑的交易时间表,整个交易时间表(在不考虑政府审批的因素下),往往都在几个月之间,给潜在买家尽职调查一般时间都在一周到一个月内,用于尽职调查的时间通常都非常紧张。恋爱的尽职调查,快则一顿饭,长则难说。但通常来看,如果是奔着婚姻而去的恋爱,尽职调查的时间一般在3个月到3年之间,时间太短的话,对方是人是鬼还没搞清;时间太长的话,除开各种不确定性外,双方往往容易失去交易的兴趣。

第四,尽职调查的技术性:尽职调查往往需要通过多方进行,尽职调查的信息不仅来自卖方,潜在买家在不破坏保密协议中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应尽量的采用多种手段,对卖方资产或者目标公司进行调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使用一些非常规的调查手段。比如在某些商业治理规则不太规范或者存在“原罪”资产取得的国家(如原苏联解体后的一些国家),可以适当的聘用调查机构对卖方做一些身份背景的调查。比如在购买某些国家重要战略资产或对潜在买家有敌意的国内的资产时,对民意进行调查问卷,以了解可能会受到的民意反对及应对方式。恋爱中尽职调查的技巧,很多所谓的“如何擒获高富帅”“十招搞定白富美”之类的书籍都有介绍,比如不经意的问一句“住在神码地方”“怎么回去”“你家车库有多大”“周末如何过”之类的,就应该对对方大概的条件和情况有所了解;至于要了解对方生活习性,可能出去一起旅游是个不错的方法;至于向并购交易一样请情报公司的,那得是多大身价的主儿才会下这本儿啊。

第五,尽职调查的时效性。尽职调查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从尽职调查完成到交易完成,中间往往有一段较长的时间间隔。在此间,目标资产或者目标公司都有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潜在买家必须关注尽职调查的时效性,对目标资产或者目标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及时予以关注,同时应注意卖方在何种情况下披露该等重大变化,并对重大变化对目标资产或目标公司所带来的价值变化、风险变化予以及时的反应,在价值评估、风险控制、合同约定等各方面均需考虑。当然,恋爱中对对方的尽职调查完成后,还需要在一个“On going concern”的角度去观察、考察对方,时光会变、容貌会变、财富会变、甚至连心性也会变,在结婚前,如果这类变化过大,风险控制相对容易一些;如果结婚之后,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那只能看两人的感情能不能抵御变化了。

对于大型海外并购交易的尽职调查来说,主要目的不外乎如下几个方面,仔细看去,和恋爱也颇为相似:

第一,尽职调查的根本目的是发现、识别风险。发现、识别目标资产、目标公司在技术、商务、财务、税务、法律、人力等各方面的风险,是尽职调查的第一要务。查明潜在交易是否存在Deal Breaker, 是任何尽职调查需要回答的第一个问题。从法律角度看,就是需要回答是否法律风险的性质已经达到了足以“杀死”交易的程度。在恋爱交往过程中,最重要的评价不是对方的最优秀之处是不是那么醒目(有钱、帅气、漂亮、身材好、器大火好、温柔体贴、会吟诗等等等),而是对方最差的缺点/习惯(打呼噜、整容、绿茶婊、花心、劈腿、爱看美女、抠门等等等)你能不能忍受。如果对方最差的缺点已经到了你无法忍受的地步,那么这就是双方恋爱关系中的“Deal Breaker,比如如果对方其实喜欢同性,这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应该是Deal Breaker了。不要只顾优点而不及是否有Deal Breaker的考察。

第二、尽职调查的目的是评价和量化风险,确认目标资产或目标公司的价值。在尽职调查对风险予以定性后,如果定性的结果是不存在Deal Breaker, 则紧接着的第二个问题则是:如何评价风险?如何量化风险?这是一个比第一个问题更难回答的问题,对于大多数潜在交易来说,一般来说不会存在Deal Breaker的风险,大多数的风险量级在零到Deal Breaker之间,所以对风险的定量评级,是尽职调查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相对应的,这也是恋爱中是否决定将关系更近一步过程中,双方最常考虑的问题。长相,对方没有帅到靠脸可以让自己不考虑生活的地步;有钱,对方没有有钱到可以不考虑对方的长相的地步;情趣,对方也没有有趣到“有情饮水饱”的地步。这个时候,就要进行综合评价考虑,在内心可承受的地步进行交易。大多数由恋爱关系走向婚姻的,需要解决“不是最佳、但还可以”的问题。

第三,尽职调查目的还在于控制风险及控制风险手段的选择,同时决定交易文件的谈判难度及交易文件的修改程度。在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风险,都需要相应的手段予以控制。要么减价,要么要求卖方在售卖之前解决相关问题,要么在交易协议中选择适当的手段来保护自身权益。对应到恋爱来说,对方的小毛病,如果是可以提升改进的,那让对方提升改进;怕对方是冲自己钱来的,考虑婚前协议进行风险控制等等。但任何风险控制手段,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完全无风险的国际并购交易,和完美的恋爱、婚姻一样,只存在于理论中。能做到国际并购实践中的风险可预期、风险可控,就已经不错了。

国际并购的尽职调查处于并购风险防控的第二关,上承交易对手的选择,下启交易文件中风险的控制,其对风险控制的作用及意义,无论如何强调也不为过。具体到恋爱来说,虽然要擦亮眼晴看清对方,但在三观契合,互相喜欢的基础上,容忍一下非对方的Deal Breaker缺点,是能长久愉快相处的要点之一。

恋爱并不是一个彻底理性的行为,恋爱本质上并不能将其比作交易,其目的多样性决定了恋爱在实际上和国际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并不能做机械的对比,此文仅供各位读者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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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一名法律工作者,曾被Legal 500评为亚太地区最佳公司法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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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华

张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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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毕业于北京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现就职于某世界500强公司法律部,参与过中国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海外投资项目,从事了包括油气资产并购、公司并购、上市公司并购、能源基金设立、并购融资、并购整合等各类并购及并购后运营法律事项,对海外并购有较深的理论和实践认识。曾被世界知名法律权威咨询机构Legal 500评为亚太地区最佳公司法律顾问之一,他同时也是世界石油谈判者协会(AIPN)标准合同起草委员会成员之一。2015年,入选ILO(International Law Office,国际法律办公室)亚太地区最佳公司法律顾问前五强(公司商务类)。2016年2月出版跨境并购实务专著《海外并购交易全程实务指南及案例评析》,系英文著作《Joint Operating Agreements:Challenges and Concerns from Civil Law Jurisdictions》作者之一,曾发表多篇中、英文理论及实务文章。 微信公号:uncleleslie 交流及约稿:zhangwh88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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