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人都在说毒丸,其实这个美国公司法上的概念,真正了解的人很少 - 很多公号都在打胡乱说。叔叔来试试简单说几句,解释下毒丸:
poison pill的具体细节说起来非常复杂。一般感兴趣的朋友就记住一点即可:毒丸的目的是在恶意并购方在并购目标公司一定比例股权后(一般10%-20%)、被并购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事先或者事后所采取的一种抵抗恶意收购的方式。这种方式使得被恶意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东(除开恶意收购方)能够以一定的折扣价格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Flip-In)或者合并后公司的股权(Flip-Over),以达到摊薄恶意收购方股权,提高其并购成本,从而起到阻遏不利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恶意收购的目的 - 注意,不是所有恶意收购都是对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利的!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董事会对是否采用毒丸有决定权,但董事会必须遵守自己的fiduciary duty, 为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考量。毒丸的使用不是保住董事会或者管理层自己的位置;在成熟市场,大家可以看到,很多董事会采用毒丸不过是一种手段,最后也能够和恶意并购方愉快的达成一致,不过前提是 - 还要出更多的银子。
真要对毒丸有兴趣,想研究的话,找份Rights Agreement看看就知道了。不算太长,一般在40-50页之间。
随手画了下图,供参考。以后谁要问你们,给他/她画张这个图,有没有顿时感觉Bigger满满?:-)
三本电子书,值得拥有:
国际油气上游合同实务指南
跨境并购交易的实务技巧
成功律师的必备素质
【打赏实验】
本文为Uncle Leslie原创如果愿意支持Uncle的原创,请长按下方图片并“识别图中二维码”打赏,9.9元或任意数额,谢谢~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