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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上起来一看,清华紫光宣布终止和西部数据的交易。匆匆写几句

前情提要:

2015年9月29日,清华紫光宣布以近40亿美元认购全球知名硬盘存储厂商西部数据(Western Digital)15%股份。该交易的交割取决于中国政府审批和美国政府审批等先决条件的满足。

更多前情,可参Uncle以前写的:

【法律人看并购交易】清华紫光买西部数据(WesternDigital), 没有交易逻辑的逻辑?

交易双方为了谨慎起见,决定主动将这笔看起来不用受到美国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CFIUS)审查的交易提交CFIUS审查 – CFIUS所审查的交易有一个“控制”的概念,只有外国投资控制了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美国业务才是应受审查交易。而控制的概念被定义为“确定、指导或决定影响某实体的重要事项”的任何安排。一般认为,控制分为两种,一种是主动控制,也就是超过50%的控制权;另一种是被动控制,意即尽管不超过50%的控制权,但只要能影响重要决策,即可认定为被动控制。表面上看,清华紫光这个仅入股15%的交易,董事会成员放一个到西部数据,理论上离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都较远。鉴于硬盘存储行业的敏感性,交易双方还是决定将交易主动提交CFIUS进行审查。但清华紫光在交易文件中,针对CFIUS的审查,约定了对自己较为有利的保护条款:1、如果在2016年2月29日前未完成交易,则清华紫光有权终止交易;2、应采取合理努力措施在2016年2月29日前取得CFIUS的批准;3、在CFIUS第一阶段30天审查期结束后,双方未获得CFIUS对交易不予审查的决定,则双方均有权终止交易。

2016年2月24日,清华紫光宣布,由于在2月23日收到了CFIUS对该交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决定,因此根据交易文件决定终止交易

从清华紫光这个交易和迅速作出的终止决定,我们可以看到什么

首先,清华紫光和西部数据对CFIUS审批的方式是比较合理的。鉴于硬盘存储行业敏感且可能带来国家安全问题,双方决定主动将交易提交CFIUS审查;

其次,在交易文件中,清华紫光对自己的保护还是比较到位的,无论是从交易的先决条件,还是交易的最终完成日,还是终止权方面,清华紫光在交易文件中对政府审批风险的把控,做到了一个有经验的中国买家在防控跨境并购交易中政府风险分配中应当做到的事情;

最后,从CFIUS的审批流程来看,一般是30 + 45 + 15天的概念(中间撤回申请的话,还可以重新计算),清华紫光对CFIUS决定对本交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反映有点过度 – 决定审查并不意味着不予以审批,只是进入下一阶段、提供更多资料而已 – 交易双方还有很多的时间和机会向美国政府申辩该15%的入股交易对美国国家安全并不构成威胁。

所以,这并不是一个CFIUS要阻止该交易的事件,而是一个中国公司根据交易文件中的保护机制,在判断可能事件走向会变得更加复杂之前,作出的终止交易的商业决策 – 当然,清华紫光完全可以不终止交易,而继续和西部公司共同努力在CFIUS下一阶段的审查中获得批准。

这看起来更像是一个虎头蛇尾的交易,清华紫光在交易文件中做到了小心谨慎,但对CFIUS决定审查交易的决定,似乎有些反应过度了 – 毕竟,第二阶段审查还没开始

当然,回头看清华紫光在此交易的交易文件中对政府风险分配的把握,还是能看出中国公司在全球并购中的风险控制意识和风险控制手段,比起十年前,的确水平是高多了

几点想法和动向推测:

1、中国的国家安全审查也应该有点“牙齿”了,不仅是对外商投资并购中国的交易,所有潜在可能涉及到中国国家安全因素的并购交易,都应当接受审查;

2、中国买家这一波海外并购热潮中,对敏感行业的收购,必将受到更多国外政府的关注

3、对中国买家交易文件中关于政府审批风险的分配,必将成为并购交易谈判中的重点和难点;

中国土豪“人傻钱多?”----- NO, 花430亿美元的中国化工精明得很!

4、对大型交易的政府审批风险准备更充分,更有预案、更好的政府公关等都是可以预期的;

仙童半导体为什么拒绝华润为首的中国买方团报价?+为什么美国政府要反对中国投资人买灯泡的交易? -论跨境并购政府审批风险的分配

5、对于闪迪公司的股东来说,已经哭晕在厕所,清华紫光终止和西部数据的交易,意味着西部数据对闪迪公司收购中的现金部分将下降,股票股份将上升。少了中国土豪的38亿美元现金,每股少拿近20美元现金的闪迪股东,你们心里的阴影面积一定不小。

有空再写个详细的跨境并购交易政府审批风险分配和控制。当然,《海外并购交易全程实务指南与案例评析》书中有专门一章讲述跨境并购交易中审批和合规事项。(这并不是一个广告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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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华

张伟华

85篇文章 7年前更新

法学硕士,毕业于北京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现就职于某世界500强公司法律部,参与过中国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海外投资项目,从事了包括油气资产并购、公司并购、上市公司并购、能源基金设立、并购融资、并购整合等各类并购及并购后运营法律事项,对海外并购有较深的理论和实践认识。曾被世界知名法律权威咨询机构Legal 500评为亚太地区最佳公司法律顾问之一,他同时也是世界石油谈判者协会(AIPN)标准合同起草委员会成员之一。2015年,入选ILO(International Law Office,国际法律办公室)亚太地区最佳公司法律顾问前五强(公司商务类)。2016年2月出版跨境并购实务专著《海外并购交易全程实务指南及案例评析》,系英文著作《Joint Operating Agreements:Challenges and Concerns from Civil Law Jurisdictions》作者之一,曾发表多篇中、英文理论及实务文章。 微信公号:uncleleslie 交流及约稿:zhangwh88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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